中華民國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復賽15種競賽種類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暨教育部111年4月15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14430號函辦理。
第二條 宗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係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高運動競技水準,培育優秀運動員。
第三條 主辦機關: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第五條 日期及地點:
一、 第一階段:111年7月1日(星期五)至7月6日(星期三)計6天於花蓮縣舉辦。
二、 第二階段:111年7月15日(星期五)至7月20日(星期三)計6天於花蓮縣舉辦。
三、 第三階段:111年7月23日(星期六)至7月27日(星期三)計5天於花蓮縣舉辦。
四、 各競賽種類、科目比賽地點,如附表 1。
第六條 參加單位:
一、凡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組隊單位,組成代表隊報名參加;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組團單位,統籌負責各隊(人)報名及審查事宜,並繳交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稱執委會)規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學校為組團單位。
第七條 復賽之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競賽種類:
(一)必辦種類:1.田徑 2.游泳 3.體操 4.桌球 5.羽球 6.跆拳道(對打) 7.軟式網球 8.空手道 9.拳擊 10.角力 11.自由車(公路賽及登山車賽) 12.木球 13.輕艇(龍舟) 14.擊劍
(二)選辦種類:15.卡巴迪。
二、競賽分組:
(一)高中部男生組 (二)高中部女生組 (三)國中部男生組 (四)國中部女生組,計4組。
第八條 地方政府組團註冊各組競賽種類、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依中華民國111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以下簡稱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
第九條 參賽資格: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條 組團規定: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全中運登記註冊、登記註冊報名、相關會議及資料審查之日期業已辦理完成。
二、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種類、項目,凡經登記註冊報名後務必出場,不得無故棄權。
三、各地方政府可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組織代表團與會,惟承辦單位不另設團本部。
四、有關報名業已辦理完成,為求公平,不接受、不更改原完成報名之各縣巿隊職員、選手等。
五、復賽之15項競賽種類技術會議及裁判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日 期、時間、地點舉行。
第十三條 申訴: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五條 獎勵:
一、 錄取各組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目獎狀,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後經資格審定合格或參加選拔之隊(人)數為準,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其錄取名額,規定如下:
(一)一隊(人)參賽,不舉行比賽。
(二)二隊(人)至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三)四隊(人),錄取二名。
(四)五隊(人),錄取三名。
(五)六隊(人),錄取四名。
(六)七隊(人),錄取五名。
(七)八隊(人),錄取六名。
(八)九隊(人),錄取七名。
(九)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 各種類(僅體操與跆拳道以科目計算)各組運動錦標,各錄取競賽種類(體操與跆拳道科目)前六名,頒給組隊單位及教練競賽種類錦標獎狀(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或依其種類技術手冊所列之方式計算),惟錄取仍依據本條實際參賽隊(人)數規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銀、銅牌數,換算積分4分、2分、1分(名次並列時,積分均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分數相同以金牌數計,再相同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至第八名,如再相同時,依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三、 不設(頒)運動精神獎狀。
第十六條 罰則: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七條 運動禁藥管制: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十八條 保險:承辦單位應於賽會期間辦理代表隊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
第十九條 附則:
一、傳染病發生時,運動員未遵行或未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及111年全中運執委會防疫規範者,取消其參賽資格。
二、取消辦理開、閉幕典禮,僅辦理會旗交接儀式。
三、單一場館人員於比賽當下若發生確診案例,依據最新防疫計畫辦理。
四、成立天災緊急應變小組,依中央氣象局天氣預報與花蓮縣政府風災停班停課標準,由天災緊急應變小組判斷延辦或停賽之決定後公告。
五、本復賽15種競賽種類競賽規程未盡事宜,依111年全中運競賽規程辦理。
第二十條 本復賽15種競賽種類競賽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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